
注意
附录 4 – 列举了危险机械及安全组件 – 包括安全逻辑程序块(例如:可编程控制系统、PLC 等等)
附录 5 – 包含安全组件不完全清单
欧洲标准的目的在于协调各成员国家自己的立法规定,以达到在技术、经济和社会领域等方面统一公认的标准规范。使得欧盟成员国的商品流通,服务以及各国劳务人员的交流更加方便。
尤其是涉及到工人的安全问题时,法律条文的统一要求使得指定指令和标准的提案和品准尤为重要。
指令
定义需要实现的目标。
标准
定义达成“指令”中规定的目标所需的途径和方法。
任何产品/服务只要达到了协调标准要求,即可视为符合“指令”要求。
标准实现的各个阶段:
- 成立一支由待处理课题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工作组,代表各个成员国
- 准备一份标准的草案 (prEN),供各个参与国家级委员会审查以获得评论、建议,并征得最终批准
- 起草最终拟定的标准文本,官方发行并由各个独立成员国接受
涉及工人安全保护的指令中有:
- 89/391/EC “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框架指令”
- 89/655/EC “工作设备的使用”及其修正/补充
涉及安全组件的指令有:
- 2006/42/EC“机械指令”
- 2006/95/EC “低电压指令”
- 2004/108/EC “电磁兼容性指令”
社会性指令
“社会性指令”89/655/EC和89/391/EC,旨在改善工作环境下的安全性。
此类指令:
- 确定工作环境下采用的安全保护措施
- 提供关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 风险分析
- 安全防护措施与机械合规性评估
- 机械合规性评估程序
- 雇主责任
- 系统具体操作人员的相关培训
- 根据“机械指令”条款规定,对现有机械强制进行改造。
机械指令
“机械指令”2006/42/EC 主要针对机器和安全组件制造商,具备下列指令目标:
- 定义安全和健康保护要求,提高危险机械操作人员的防护等级
- 按照该指令所规定的最低安全要求,在欧盟内部设计、生产及销售安全机械及组件
- 根据该指令,机械及安全组件可在欧盟成员国内自由流通
机械指令:
- 适用于所有经出售、出借或租赁的全新机械及安全组件,以及出售或租借的二手机械
- 规定了与机械及安全组件的设计生产相关的基本安全要求,界定了 VE 认证程序
- 对机械和安全组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只有符合该指令的产品才能在欧盟销售或投产
认证程序
指令:
- 对附录 4 中列举的安全组件和高危机械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 对附录 4 以外的低危险和中度危险机械设定了简单的程序
- 求制造商必须为每件产品准备一份技术说明文件,用以向用户指明该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运输、使用和维护时的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和安全原则
符合性声明
为表明某一产品符合指令要求,制造商必须:
- 为产品加贴 CE 标志
- 加贴 CE 符合性声明以表明其符合指令要求
新的机械指令 (2006/42/EC)
版本修订的主要目标
清晰
- 该指令所涵盖的产品清单更为明确
- 已添加新的产品类别
- 已划清其他指令相关界线
- 完善了相关定义
司法确定性
第四条附文规定:为了确保用户的司法确定性,指令范围和应用概念应该要尽可能的准确。
改善应用性
- 第三方指定机构的任命标准更为严格
- 市场监督:成员国的义务更为明确
- 增添了危险品回收制度
符合性评估程序得到修改
- 未经第三方指定机构核查内容时,不可提交技术文档
- 需要对所有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制造工艺内部检查(附录 VIII)。检查的责任人为制造商
认证
- 由第三方指定机构签发的 CE 型式检验证书必须进行实时更新
- CE 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期为 5 年(附录 IX,第 9.3 段),自证书修订日起生效
自我认证的有效性
- 本文规定的程序第 98/37/CE号指令第8段第2次段C从2009年12月29日起停止有效.
- 因而, 已经按照这些程序认证其产品的制造商必须使用本文所列的程序重复整个认证过程. 12 paragraphs 3 和 4 以及新指令的相关附件.
低压指令
2006/95/EC 旨在确保设计开发和生产出的电气材料的安全,保证操作使用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不受任何伤害。
该指令适用于所有的电气材料,适用的额定电压介于以下数值之间:
- 50V 到 1000V,交流
- 75V 和 1500V,直流
指令的末次修改自 16/01/2007 开始生效。
电磁兼容性指令
“电磁兼容性指令”2004/108/EC 旨在确保电气设备的设计开发和生产安全达到:
- 限制电磁辐射,以使其不妨碍其它电气设备按预期目的运转
- 内部抗干扰等级达到不影响其按预期目的运转的程度
这项指令适用于所有的可能受到电磁干扰或外部干扰因素影响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指令的最后修改版于 20/01/2005 开始生效。
ATEX 指令
Atex 指令 94/9/EC适于所有易爆环境下的产品应用。
该指令为气体爆炸、粉尘爆炸等危险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指定了最低安全要求。
爆炸危险分为 3 个等级:
- 1 级:最大危险等级(区域 0 和 20)
- 2 级:高危险等级(区域 1 和 21)
- 3 级:“一般”危险等级(区域 2 和 22)
ATEX 指令自 1/07/2003 开始生效。
鉴定机构
在各个成员国内部,鉴定机构负责评估和验证机械及安全组件是否符合“指令”的应用要求。
各个成员国负责自国鉴定机构的人员任命和管理控制。
鉴定机构必须掌握执行检查、分析、技术支持、测量评估等活动所必须的专业的知识和相关资源。
指定机构
指定机构被授权检查和验证机械和安全组件是否符合适用的“指令”要求。
因此,欧盟各成员国需要:
- 任命第三方指定机构,指定相关任务
- 将指定机构名单递交给欧洲委员会和其他的成员国
欧洲委员会将所有指定机构名录、服务项目及授权干预的机器和/或安全组件刊登在欧洲委员会官方公报上。
欧盟的每一个成员国都必须确保这些指定机构具备必要的专业精神和专业准则。